省法院规范院庭长办案工作 明确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评定新标准
15.11.2016 00:31
本文来源: 法院
近日,省法院出台了《黑龙江省法院关于院庭领导办案工作的规定(试行)》《黑龙江省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院庭领导办案工作,明确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评定的新标准,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审判绩效。
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省法院出台了院庭领导办案工作规定,要求院庭领导应当带头办理案件,主要办理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或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各级法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办案数分别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10%、15%;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其他副院长(执行局长)办案数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25%、30%、35%;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副院级审判员办案数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30%、35%、40%;庭长办案数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50%;副庭长的办案数按照普通法官管理。对院庭领导弄虚作假、挂名办案的,予以退出法官员额,并免除领导职务。
据悉,省法院还同时出台了绩效考核办法,对员额内法官及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的审判工作绩效,以办案数量为基准,综合考虑质量、效率、效果等因素划分为四个档次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等级晋升、评价岗位胜任度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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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2016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