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法院:一份来之不易的调解书

25.07.2017  01:32

    “”,伴随着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周某某(未成年)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坐在审判席上,望着台下双方当事人,内心并不轻松,不是因为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有心理压力,而是因为在本案开庭之前,我在周某某家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本来有很大的信心能够调解成功,可是由于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始终没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所以案件如期开庭审理。

    2016年4月,周某某的父亲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并足额交纳了保费,周某某被指定为保险身故金的受益人。

    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10月的一天傍晚,周某某的父亲单独驾车外出,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经查,由于周某某父亲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边沟内,事故造成了周某某父亲死亡、车辆损坏。由于事故不涉及其余车辆毁损和第三人的伤亡,没有争议,交警队出具了事故证明。

    第二天,周某某的爷爷、奶奶顶着晚年丧子的巨大悲痛,为儿子办理了火化下葬等事宜。

    葬礼过后,周家人准备了相关理赔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拒绝理赔。

    无奈,周某某的爷爷周爱生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周爱生一提起儿子的离去,仍然忍不住双手捂面低声悲痛哭泣。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提供了多份证据,充分证明了案件事实,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三个小时的激烈庭审后,我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分歧,有了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了解。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无法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无法确定周某某父亲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排除危险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的理赔系统会自动认为理赔材料不全,无法理赔。

    庭审后,我再次与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及主管领导沟通:“交警大队虽然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写明了事故原因是驾驶员操作不当,而且原告方提供了死者的死亡医学证明和死亡殡葬证明等一系列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且双方的保险条款并没有载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必须要出具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明显于法、于理都存在不当之处。

    话锋一转,我又动之以情:“周某某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2015年,她的母亲因为肺癌去世了,2016年,父亲又死于车祸。现在,她只能和爷爷奶奶相依为命。二位老人身体也不好,这个情况你们也都了解。周某某是个好孩子,不仅学习上进,而且孝顺老人,他们家的经济确实存在实际困难。可以说,这十万的身故金,对他们家人来说,犹如雪中送炭了,于情我们也应该让孩子能够安心好好读书。

    听完这些,保险公司的主管领导长叹了一口气说:“代法官,不瞒你说,针对这个保险理赔案子,我们也很想给死者家属理赔,但是,我们的理赔系统中要求,必须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否则,总公司理赔系统不识别。现在我们也了解了原告家的实际情况,从个人情感角度来讲,因为我也有孩子,我个人很想帮一帮这个不幸的家庭,这么的吧,代法官,给我们几天时间,我亲自到总公司,与相关领导当面沟通,希望能有好的消息。

    听到这些话,我又看到了希望。

    一周之后,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保险公司同意赔偿9万元。我马上与原告方联系,原告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这笔钱给孩子上学,也同意了这个调解意见。

    第二天,双方到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并领取了调解书,保险公司并承诺,会尽快将理赔款打到原告的账户。

    周爱生老人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刻,再次落下了激动的泪水。他说:“太感谢你了,代法官!

    看到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如此满意,我也很高兴,虽然这份调解书来之不易,但是饱含了人民法官为民的情怀,更让这个不幸的家庭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