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法院:法律权威不容侵犯
近日,泰来县法院执行局接到有效线索,称被执行人有一辆私家车停在某小区内,执行干警迅速锁定位置进行车辆核实,确认无误后,按照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电话通知,随后对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当执行干警贴完封条准备把车拖回法院时,被执行人的妻子到达现场,以取车内物品为由,擅自撕开已贴好的封条。执行干警多次劝说并明确告知其可以通过向法院递交申请等法律程序保障被执行人权利,且擅自撕毁封条是违法行为,但被执行人妻子仍旧撕开第四张封条,并反复叫嚣:“有能耐你给我抓起来”。
法律面前没有“演技”,法律权威不容侵犯!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撕掉法院封条,漠视法律,面对这种“撒泼”招数,执行干警迅速将其控制并采取拘留措施。经释法,被执行人的妻子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使车辆顺利扣押,并向干警致歉,保证今后严格守法。
【法律链接】
擅自撕毁法院封条是属于妨害执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