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提醒:“双十一”商品预售慎下单

04.11.2014  05:34
  “双十一”即将到来,电商提前开始了各种促销活动,为了增加购买量,一些商家甚至推出“商品预售”业务。但记者发现,个别网站在“商品预售”中存在霸王条款,对此,省消协提醒网购消费者,谨慎对待网络促销活动,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日前,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发布信息显示:3年来,本埠网购人数增长4.8倍,网购消费额增长7.1倍。网购人数迅猛增长的同时,一些消费者的权益也受到损害。

  所谓“商品预售”,就是消费者在11月11日之前,先支付部分定金(往往是商品售价的1/10左右)订购商品,到11月11日当天再支付尾款。然而,“商品预售”存在猫腻,有的网站对“商品预售”给与了规定:尾款开始付款后,在要求的时间内支付尾款,若超时将自动关闭订单,且定金不予退还、赠品不予赠送;预售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预售商品若带有“定金”或其他称谓或表述,其定义性质等同于“订金”等网店自行的规定。

  据省消协有关人士介绍,根据预付款性质,消费者是与销售者达成了买卖协议,只是尾款尚未支付。网站没有将预付款的性质定义为达成协议,而是作为邀约性质,这就导致消费者不能以买卖协议已达成的效果来约束商家,可能出现赠品得不到、实际出售商品与广告不符、因尾款不付损失预付款等不利后果。这已违反了《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依法维权。《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的格式条款,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否则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预售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省消协相关人士认为,预售商品属于网络购物范畴,不能因为支付手段的预付性质,就改变网络购物的本质。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定金”应属于对买卖合同的担保,买方不支付尾款,无权索要定金,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而“订金”不是法律术语,一般仅被理解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性质。按照《消法》规定,格式条款中,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如果不标注,则该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作者: 吴利红)

  原标题:省消协提醒:“双十一”优惠多 “商品预售”慎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