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以假充真“挥泪甩卖”3倍赔偿

10.06.2015  13:49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8日,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就《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关键词:欺诈行为虚假 挥泪大甩卖 销售价3倍赔偿

  《条例》表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1、雇佣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2、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污染的商品;4、销售过期商品;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6、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7、银行以储蓄名义变相销售理财、保险产品等。

  处罚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赔偿金额高于前款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关键词:欠费欠水电费不告知就停记入信用档案

  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处罚办法: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停止供应的告知,应当将违法经营者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关键词:网购网店应提供资质证明7天内无理由退货

  《条例》要求,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营利性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服务和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资质证明、价款或者费用、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信息。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规定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争议解决办法: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