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月15日实施

13.03.2016  09:58

  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修正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部分社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征求意见,对分歧意见进行了协调,使新《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法律配套体系,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管维权提供了更加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严格界定了十四种欺诈行为。二是叫停了收取开瓶费、餐位费等“霸王条款”。三是规定了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支付预收款利息。四是明确了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公示和告知义务。五是扩大了消费者权益受保护范畴。六是建立了消费纠纷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制度衔接机制。七是强化了消协组织的维权功能和监督作用。

  下阶段,各地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将集中组织新《消保条例》培训和宣传、深入开展“百日维权活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加强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等4项重点工作,切实履行消费维权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