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委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26.09.2014  19:49

    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为使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工作有所遵循,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省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办法(试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两个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省委在结合我省实际并吸收其他省(市)经验基础上,通过深入学习调查和研究论证,制定此办法。

  办法共分6个部分、21条,准确把握和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王岐山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内涵和具体要求,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和落实措施,明确了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办法。

  据悉,此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下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作者:徐大勇 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