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滑落冰溜子男子被砸伤 街道办赔付1.2万元

10.04.2015  12:39

  黑龙江新闻网讯(记者孙海颖)家里阳台房檐冰溜子砸人与自己无关?被冰溜子砸伤只能自认倒霉?近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冰溜子致人受伤案件,伤者王某将产生冰溜子的居民楼2单元14户业主全部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因为居民楼没有所属物业,其所属街道办负有提醒业主避免可能危险的义务,属于第一责任方,该单元14户居民承担次要责任。法官提醒市民,应及时清理自家阳台或屋檐下的冰,不要因冰溜子伤人成为被告。

  楼顶滑落冰溜子买烟男子被砸伤

  2011年3月5日,黑河市民王某想到该市某经济适用住房3号楼1楼仓买买包烟,刚走到楼下,就被该楼楼顶滑落的冰溜子砸伤,王某当场倒地,身旁的一辆车也被砸出一个大坑。附近居民发现后立即报警,将王某送往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王某20天后出院,被医院鉴定检测为颈部6、7横突骨骨折,伤残10级。

  男子起诉整单元居民索赔11万余元

  王某出院后非常气愤,颈部被砸骨折,花了2万余元医药费,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前来探望或者对其受伤负责,想咨询律师想为自己讨个说法。

  咨询律师后,王某了解到,2010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滑落冰溜子的经适房3号楼没有具体负责的物业,楼内居民也对冰溜子一事表示不清楚,2011年4月,王某将该经适房所在街道办事处以及该楼2单元14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并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车辆维修费等经济损失11万余元。

  街道办主动担责赔付1.2万元

  据爱辉区人民法院法官卢宏波介绍,该经济适用住房3号楼2单元的共有楼房顶部,积存的冰雪下落是导致原告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3号楼所属的街道办作为此栋楼居民管理者,未尽到提醒、防护的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再者,3号楼2单元各业主作为使用者,也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爱辉区人民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因为该经济适用住房3号楼没有所属物业,其所属街道办属于公共部分职权单位,负有提醒业主避免可能危险的义务,属于第一责任方,该单元14户居民承担次要责任。在法院反复沟通和协调下,街道办愿意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同意撤销对该单元14户居民的起诉,街道办一次性给付王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此案终结。

  卢宏波提醒市民,若被“冰溜子”砸伤,如果伤人的冰溜子由公共设施引起,应该由公共设施职权所属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冰溜子由居民自接阳台或设施引起,则由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市民被砸伤后,应尽量在事故现场及时报警,留取公安机关笔录、医疗机构出诊证明等证据,以确定冰溜子的位置及其致害原因,方便日后索赔。

  新闻链接

  5年3人被冰溜子砸死

  ●2011年农历大年初一,哈市石头道街一公寓门前,一名26岁的女子被楼上坠下的冰溜子砸中,不治身亡。事件发生后未进行追偿。

  ●2013年11月20日,哈市67岁的陈老汉和外孙女,在经过康宁五道街一小区时,被7楼坠落的冰溜子砸中,老人不幸身亡,外孙女幸免于难。据其家属表示,谁承担事故责任,需等待司法部门鉴定。

  ●2013年11月21日,68岁的高老太与朋友,途经哈市高谊街29号附近时被楼上脱落的冰块砸到,头部缝了5针。

  ●2013年4月1日,哈市何先生一家买菜回家时,被南直路与先锋路交口附近一小区楼上坠下的冰块砸中,何先生头部缝了3针。谁该对此负责成了一笔“糊涂账”。

  ●2014年2月14日,在佳木斯一小区,一名女子遭遇居民楼楼顶大面积融冰砸伤,不治身亡。家属未追偿。

  ●2015年2月3日,家住哈市某小区的范女士一出门,就被楼顶坠落的冰溜子砸中头部,幸好伤势不重。未索赔。

  ●2015年2月9日,在哈市承德街385号门前人行道上,一男子被楼上坠落的冰溜子砸中,头部缝了11针。男子曾与物业要求索赔。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