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抗生素对养猪业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10.07.2014  13:20

  自20世纪应用抗生素药物以来,抗生素以其抗病、省料、促生长的功效在养猪业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近年来猪场药物保健概念的兴起更是把抗生素的使用推向高潮。据2005年我国化学工业学会和制药工业学会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年抗生素原料生产量约为21万吨,其中有9.7万吨(占年总产量的46.1%)的抗生素用于畜牧养殖业。但抗生素的不规范使用导致了抗生素药物耐药性、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以及畜产品药物残留等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长期使用抗生素给猪的免疫系统造成了影响,使猪的抗病力下降,接着就需要更多的抗生素来保障猪的健康,进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食品安全性的重视加强,绿色畜产品倍受老百姓的欢迎。另外我国加入WTO后,畜产品对外贸易更加频繁,抗生素残留成为我国畜产品出口屡次受阻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控制和解决抗生素残留,已成为一个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自己近年来从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对滥用抗生素的危害进行浅析,提出几点应对措施,为人们认识滥用抗生素的危害及其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1滥用抗生素对养猪业的危害

  1.1影响国内猪产品市场消费近年来,国内猪产品的抗生素残留问题给猪产品市场最直接的负面影响,是降低了消费者对国产猪产品的消费信心,消费信心下降的直接后果就是减少消费行为,造成国产猪产品市场萎缩。

  1.2提高养殖成本养猪生产中超剂量、长时间滥用抗生素,不仅造成药物的浪费,而且激化了病毒的进化,使细菌的耐药性上升,使生猪的难治性感染越来越多,导致病菌感染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同时治疗感染性疾病的费用越来越高,使养殖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

  1.3影响我国畜产品外贸出口滥用抗生素的养猪业将越来越多地遭遇产品出口方面的限制和障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发出了禁用抗生素的命令,随着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升温,滥用抗生素的动物生产业主将越来越多地遭遇产品出口方面的限制和障碍,这对我国的养猪业形成了严峻挑战。

  1.4影响我国养猪业健康发展长期滥用抗生素严重制约着养猪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4.1损害生猪机体免疫细胞的功能。如果长期的滥用抗生素,则对猪只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比如长期大量的使用庆大霉素、卡那霉素、四环素、链霉素与新霉素等抗生素,会严重损害生猪机体免疫细胞的功能,抑制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降低猪只的免疫力和抗病力。有的抗生素还能影响疫苗的免疫效果,造成免疫失败,如卡那霉素、痢特灵等药物对猪体内的B淋巴细胞的增殖有抑制作用,干扰疫苗的免疫效果,造成免疫失败。

  1.4.2引起生猪内源性感染和二重感染。抗生素在杀灭病原微生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螺旋体、立克次体、衣原体与霉形体等)的同时,对机体内的益生菌也有抑制与杀灭作用,造成猪只体内菌群失调、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某些条件性病原体大量繁殖,引发机体二重感染,并产生耐药性菌株,给猪病的防控带来很大的麻烦,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使得以往较少发生的细菌病如大肠杆菌、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转变成为生猪的主要传染病。

  2解决滥用抗生素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国家先后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了动物及动物产品从生产到产品加工的全过程,使动物性食品安全质量有了一定的改变和提高,但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还有一定差距,欧盟在2006年全面禁用抗生素促生长剂。为此,我国应明确规定不允许在饲料中使用抗生素作为添加剂,与国际接轨,以减少国内、国外法律法规的交叉盲点,进一步细化检测技术标准使之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以促进畜产品的国际贸易,提高动物产品安全的可信度。

  2.2统一监管机构当前我国抗生素管理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抗生素不仅涉及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而且还涉及饲料、化工原料的生产、流通、经营等领域和环节,同时,抗生素质量安全的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按照我国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和行政执法权限的规定,不仅只是一个畜牧部门,还涉及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工商、商务等职能部门,造成部门之间出现有利益就上、有问题就推的现象,建议统一兽药监管机构,由一个部门一抓到底。

  2.3完善监控体系,加强抗生素残留的检测为加强抗生素残留的检测,必须建立完善检测网络,形成中央到地方完整的检测机构,建立“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抗生素药物残留监管网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各检测机构人员的素质,不断改善兽药行政执法手段和装备,提高办案工作效率。提高兽药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准确无误地掌握兽药和畜产品的产量及质量状况,为执法部门、消费者和行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强化动物性食品在上市前进行抗生素药物残留的常规检测,将动物性食品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的检测列为日常工作。借鉴国外经验,引进抗生素残留新技术和设备,使我国的监控体系、检测方法与国际接轨,保障我国畜产品出贸易。

  2.4制定检测标准,完善抗生素药物残留的检测方法标准的检测方法是开展抗生素药物残留监测以及监督的前提,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但对这些兽药残留检测的标准方法还没完全建立,兽药残留检测设备昂贵,缺乏快速筛选和确认方法,同时,进入生猪体内的抗生素种类复杂、繁多,一些标准已明显滞后,制约了抗生素药物残留监测工作的全面开展。为此,应尽快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在抗生素药物残留监测方法的研究、仪器、技术力量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尽早研制出快速、准确、简便、廉价的检测方法,以满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的需要。

  2.5加大对养殖生产者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人们对动物性食品安全生产的意识。广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工作,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积极向养殖场(户)普及养殖专业知识,大力推广绿色畜产品生产技术,重点搞好优质畜禽品种的选育和普及、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技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科技赶集、刷写墙壁字、印发明白纸、书刊、互联网等各种宣传途径,让生产者、消费者及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畜产品抗生素残留对人体的危害,让广大群众既要认识到畜产品质量安全对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又要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意识,敢于同从事病害肉经营的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2.6推行养殖资格准入制度,提高饲养及管理水平。现代养猪业是集资金、技术于一体的高风险的行业,养殖者不仅需要懂经营、会管理,熟悉养殖技术知识,而且要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因此,通过推行养殖资格准入制度,提高养殖门槛,提升养殖生产的科技含量,从而消除动物性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7大力实施兽药GMP认证制度。加强抗生素生产的源头管理,提高兽药质量的整体水平。国家政策上要积极鼓励科研单位、兽药企业研究开发高效、无毒、无残留、安全的动物专用抗生素新品种,并克服目前抗生素存在的缺点,提高我国兽药质量的整体水平;管理上要加大实施兽药GMP认证制度力度,严格审批兽药,规范兽药的名称,加强对禁用药物品种的监管,使我国兽药的研制、推广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8全面实施执业兽医制度与兽药管理处方制度全面实施执业兽医制度,可提高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在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接种等方面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同时,在养殖和兽医临床中,可仿效欧美国家的兽药分类管理的做法,将兽药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对人和动物容易产生药物残留和耐药性的抗生素,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和使用,从而杜绝滥用药的现象。

  2.9科学合理使用抗生素对疫病作出正确的诊断,这是正确使用抗生素药物防治的前提。当猪群发生疫病时,首先要立即进行诊断,找出原发病原与继发病原,并作药敏实验。然后针对病原选用敏感药物,结合临床对症下药,标本兼治。严格遵守抗生素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休药期等,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未被批准的药物;严禁或限制使用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或可能具有致毒、致畸、致突变“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尤其是禁止将它们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在进行各种菌苗预防接种前后数天内,不宜使用抗生素,以免影响免疫效果。抗生素之间以及抗生素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时,有时会产生配伍禁忌,引起不良反应,应设法避免。

  2.10加强管理,减少抗生素使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创造良好的饲养环境,增强生猪机体的免疫力,实施科学规范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驱虫等综合卫生防疫措施,降低生猪的发病率,减少抗生素的使用。要积极组织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实施“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出口基地”、“优质畜产品基地”等项目,如大力提倡“生态床”养猪新模式,“生态床”养猪新模式是一种无污染、无排放、无臭气的新型环保生态养猪技术,具有成本低,耗料少,操作简,效益高,无污染等优点,能起到使生猪少得病、从而少用抗生素的作用。

  2.11积极开发抗生素添加剂替代品,推广使用绿色饲料添加剂。

  导致抗生素残留的是抗生素本身,为了解决抗生素残留超标问题,除了正确使用抗生素、严格遵守休药期外,国家应制定长期使用抗生素的战略规划和相关研究项目,开发研制能够取代抗生素的药物,要重视中草药制剂、饲用酶制剂、酸化剂、益生素、低聚糖、免疫增强剂、抗生素肽等一系列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来替代残留量大、易产生抗药性的抗生素,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此类药物的研发投入。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的时代将过去,应恢复其作为治疗药物的身份。

  2.12完善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畜产品信息可追溯制度,畜牧信息档案必须反映动物进圈、兽药和饲料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消毒、隔离治疗、休药期、出栏、屠宰、检疫检验、冷却、销售等原始数据,对没有有效免疫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准上市流通;出现问题的生猪,将按标志号码索查免疫档案,并追究有关责任。实践证明,在畜牧业中广泛推广信息可追溯制度对于提高我国畜产品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实力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2.13强化抗生素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兽药审批制度,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抗生素行为,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使用抗生素,禁止不明成分以及与所标成分不符的抗生素进入市场,禁止生产和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兽药、药物添加剂,对违法者给予严厉打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要从重从严查处。要严肃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应该立案的必须立案查处,同时,要规范立案、调查、听证等执法程序,提高结案率和准确率,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