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法院:养鸡告养猪、兄弟变仇人,判吗?调了!

08.01.2021  19:31


    近日,漠河市法院依照新法受理案件,成功调解民法典施行后开年审判“第一案”。

    2020年8月12日,被告杨向原告刘某购猪,刘某以母猪每头3000元、仔猪每头5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母猪两头、仔猪16头,共计14000元整。因双方当事人是十几年的好友,且杨某购猪当天没带够钱,经双方协商后,杨某给付刘某500元定金,并签下协议约定剩余购猪款还款日期。随着还款期至,因杨某手头拮据,便用饲料折抵猪款7000元的形式给付部分欠款,剩余6500元购猪款经刘某多次索要后一直拖欠至今未付,刘某一怒之下将昔日好友一纸诉状告至漠河市法院。

    在受理本案后,漠河市法院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多年好友感情不易,且深居山中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2021年1月7日下午,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进一步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办案法官决定进山深入当事人养殖场,上门开庭,就地审理该案。

    在这间简陋的黄泥房里,屋外是零下40多度的严寒,屋内更是“飘蔓”着潮湿烧柴的烟灰。而就是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经过书记员简单的布置,一间“临时法庭”在被告老杨的家中被搭建了起来。

    在“临时法庭”上,两位年过60的昔日好友互相争辩着、阐述着各自的“道理”。在劝解两位当事人的过程中,办案法官仔细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出示的收据等各类证据,并向双方详细释明了民法典规定的,对欠钱不还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了部分欠款,原、被告双方昔日好友握手言和,该案纠纷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