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通知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16〕1号)

22.07.2016  23:04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吸取近年来全国各地在销毁处置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过程中,发生的多起爆炸事故教训,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安全要求,严控安全风险,形成长效机制。

      二、立即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落实责任、措施、经费。加强部门之间配合,督促指导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认真梳理本地区2006年以来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情况,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排查清理和销毁处置,不留遗漏。

      三、请各地于9月23日前完成已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和销毁处置工作,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通知》附件2)及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和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安全监管局和省公安厅将对各地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联 系 人:省安全监管局 孙 博,0451—87010360。省公安厅 巩宪春,0451—82696331。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