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费收缴“倒计时” 下月起收违约金

07.12.2015  11:14

  东北网讯 进入12月,哈尔滨市的热费收缴工作也进入“倒计时”。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供热季热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将按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违约金。

  近日,哈尔滨市部分小区住户接到热企催费通知称,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在本月末未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的用户,抓紧时间缴纳热费,公司将于12月10日起对其限热,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记者从哈尔滨市供热办获悉,此通知条款时间引用错误,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逾期未交将产生违约金。

  哈尔滨市供热办负责人介绍,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办提醒,如果住户在供热期前未向供热单位交纳50%的热费,供热单位在发放催缴通知15日之后住户仍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在不影响相邻住户用热安全和其他用户用热质量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停热、限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