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四煤城采沉区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08.06.2015  12:35

  黑建质[2015]6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四煤城采沉区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四煤城采沉区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采沉区棚改质量,省住建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四煤城采沉区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在采沉区棚改工程建设中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5日     关于加强四煤城采沉区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省四煤城采沉区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精神要求,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四煤城采沉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涉及群众居住条件改善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确保这项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关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群众的信用,是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重要责任。为此,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建设 “双保”工程(保主体结构安全、保主要使用功能完善),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为目标,结合煤城建设特点,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二、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落实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   1.项目法人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确保工程工期科学、造价合理、市政配套保证供给能力,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施工过程现场签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勘察单位要根据煤城水文、地质等特点,提供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真实、准确的地质、测量、水文勘察成果,为确保新建安置房所在区域水文、地质情况符合工程建设要求提供科学依据;设计单位要依据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要认真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十项规定》,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按照规定对大宗材料“足量”进行集中采购,杜绝“多用少采”、“以次充好”行为,加强对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和试块、试件等有关材料进行检验、检测,不得偷工减料,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4.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六项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严格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留存影像资料,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5.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对地质勘察、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永久性标牌设置等内容进行审查。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其审查的勘察、施工图文件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6.检测单位对检测质量负责。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二)落实“两书”、永久性标牌和信息档案三项制度   开工前,工程建设七方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明显部位设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标牌应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名称。设计单位未按规定设计永久性标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项目法人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工程不予备案。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   四煤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对责任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一)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重点做好以下监管工作:   1.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要强化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复检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抽检和政府监督抽检的监管体系,特别要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大宗材料以外的苯板等建筑材料和塑料门窗、进户门等构配件质量监管。要严格材料使用管理,严禁擅自变更建筑材料和以次充好行为,对国家、省推广和限制使用的材料,应严格执行适用条件和范围规定。   2.加强工程质量全过程的质量监督。要切实履行采沉区棚改工程质量监管的职责,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此项采沉区棚改工程和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3.深入开展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要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落实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责任,加大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力度,坚持实体通病、管理通病、工艺通病并重治理。项目法人单位要针对以往沉陷区、棚户区工程建设发现的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在工程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任务书》,施工单位要围绕任务书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措施和实施方案》,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控制措施和实施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形成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的合力。    4.强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管,保证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完善。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面认真实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完善。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实行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第三方实体检测。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前,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实体质量检测,检测报告应作为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存档。对第三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单位要按规定程序组织返工或加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1.建立健全以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要高度重视安全生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日常教育、检查和考核,确保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审查。   2.强化施工现场人员安全责任落实。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技术负责人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编制与审查,安全员应做好安全生产培训与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务负责人要对工人做好入场和班前安全教育,确保施工每个环节安全。   3.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并抓好检查落实工作。坚持隐患自查自报自改,严格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和日常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预案“五落实”。   4.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满堂支撑体系,脚手架、钢结构网架、起重机械安拆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施工作业期间项目负责人要现场带班,对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交底,并形成交底和带班记录存档。   5.加大安全资金的投入。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形成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书面材料存档。   6.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煤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和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建立健全辖区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做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的每一项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监督档案,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的内容都要有详细的书面监督记录。要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发现施工单位存在问题,违反住建部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违反《安全生产法》、《条例》、《办法》相应规定的,严格给予处罚。   7.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强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意见》(黑建安[2015]3号)文件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措施落实、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8.认真开展标准化工作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办法》(建协安[2015]2号)及《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黑建安[2015]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创建工作。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做好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煤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要求,对七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不到位的,加大查处追责力度,并在诚信平台上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保障   四煤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沉区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指导的组织保障,保证采沉区棚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同时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工作责任心强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负责采沉区棚改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做到每一项单位工程都有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负责,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督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