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LED照明改造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4.06.2014  01:32

省直各单位:

最近,部分省直单位反映,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LED照明改造,在分期支付改造成本、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缺少预算管理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黑直管发〔2014〕3号)以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现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LED照明改造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LED照明改造的意义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依据用能单位节能目标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垫支改造费用,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项目成本的节能服务机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LED照明改造,一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二是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合同能源服务企业和LED照明生产企业,促进经济发展;三是有利于缓解当期财政支付压力,降低运行成本,更好地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二、预算编制

省直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LED照明改造的,部门预算的办公电费定额不变,实际支付的电费低于预算定额部分,可用于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

三、支付管理

省直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LED照明改造后,可在合同规定年限内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改造成本。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费用,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电费”中列支。

四、资产管理

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改造单位依据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正规票据,将LED照明设备计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会计核算

原则上使用下列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一)行政单位。实施改造后,LED照明设备一次性计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每年依据合同约定并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付款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二)事业单位。实施改造后,LED照明设备一次性计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每年依据合同约定并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付款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六、政府采购

LED照明改造项目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采购单位申报LED照明改造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确定适当的采购方式后组织实施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对在省内节能照明改造示范效果突出,提供优质产品,售后服务良好,诚实守信,为本省节能照明改造做过贡献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实行优先原则。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