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16.12.2016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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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21日,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两部新规:《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此次通过的《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了新建房屋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要求。新建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明年开始,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条例》细化了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和服务要求。提供多种方式便民交费、对有特殊困难用户提供上门收费服务;接到用户管道燃气设施故障报修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入户维修;接到燃气泄漏报告时提示用户采取常规应对措施,并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对接到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书面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居民住宅楼集中开栓后,符合条件的未开栓用户单独申请开栓,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予以开栓;因欠费被中止供气的,恢复供气前应当通知燃气用户;燃气费有剩余,用户要求退费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现场还介绍了我省燃气建设情况,预计截至“十三五”末,全省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2%;燃气用户数预计达到630万户;新增车用燃气站120座,其中车用天然气100座(预计增加供应能力6万台)、车用液化石油气20座(预计增加供应能力0.8万台)。
  此外,本次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增加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章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建设管理职责,确立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制度,依法强化了跨省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监管,是新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病死畜禽处理问题,2014-2015年,省财政投资3400万元,为农村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窖(井)2300座。三年来,全省累计处理病死畜禽72万余头。(作者:于燕)

来源: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