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牡丹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20.04.2017  07:04


    为切实提高行政审判质效、化解行政争议,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依法行政能力,2017年4月18日上午,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牡丹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新闻发布会由中院新闻发言人、宣传科长郑建华主持,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院长刘伟进行了新闻发布,行政庭庭长刘中元、副庭长赵秀玲、岳春刚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强化措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牡丹江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征收办、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派员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4月5日,黑龙江省高院出台《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行政案件,一律通报审理法院院长及被诉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等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一律通报审理法院院长及被诉行政机关,并将通报抄送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4月14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与牡丹江中级法院联发印发《牡丹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共十七条,在明确出庭案件类型、建立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裁判文书载明制度、建立司法建议回复制度、纳入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无权作出处理的,可以向监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未及时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作出回复的;(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目前,牡丹江市两级法院已先后将相关工作向当地市委、人大进行报告,并通过当地政府以正式行文方式支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确保提高辖区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努力解决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难题,助力推进牡丹江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