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县法院:替考要不得!“替”与“被替”双双获刑!

14.06.2023  02:31

    李平时开车就很“”,有时还“路怒”症,被扣分成了家常便饭。去年10月,李某的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掉12分,需重新参加科目一考试。可是,李某不会操作电脑,无法上机考试,这可把他急坏了。思来想去,李某决定联系开中介公司的孙某帮助自己“通过考试”。见哥们儿张口了,孙某便找到林甸县某驾校员工陈某办理此事。“这事儿办成了,我不会让你白帮忙的。”孙某对陈某说。

    为此,陈某联系杜尔伯特县某学校的网络技术员李某华,并告知如果李某考试能通过,就给他1500元的好处费,李某华表示同意。同年10月,孙某与李某在林甸县车管所见面,他告诉李某考试时就坐在答题电脑前,不需要操作,会有人远程帮助答题,交卷后离场就行,但需要支付2500元费用。一心想通过考试的李某当场给孙某支付了2500元钱。随后,他前往车管所报名科目一考试,并将考试日期告诉了孙某。

    2022年12月20日,李某华利用工作便利,在进行科目一考试的主机下载远程操控软件,李某考试当日,李某华通过监控找到李某,并与其里应外合,远程操作代替李某答题。考试中,李某非常紧张,其异常举动被监考人员发现。次日,李某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着,李某、孙某、陈某经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3年6月2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李某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孙某、陈某从中提供帮助,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同时适用缓刑,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