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十元 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07.02.2017  14:07

  2月3日,江西省发布《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此消息一出,迅速引起广泛关注。针对两天来关于黑龙江省也将提高独生子女费的传言,记者向黑龙江省卫计委相关部门求证时获悉,黑龙江省目前依然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每月10元奖励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2、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3、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相应补助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相应的补助。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4、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5、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条例》还规定,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作者:杜筱)

(责任编辑: 齐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