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制定我国首部保障环卫工人权益法规 享保险体检等待遇

30.10.2014  12:00

  29日,《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经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共29条,对哈市城市环卫工人的安全保障、劳动保护、待遇薪酬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这是哈市以及我国首个专门针对环卫工人的保障条例。

   安全人工作业现场设警示标志

  为保障环卫工人的安全,环卫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随意翻越护栏、乱穿道路,作业车禁止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随意停放等。环卫作业人员在日常人工作业时,应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大面积人工作业或环卫作业车辆在弯道作业、停放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锥、警示牌等。

  另外,遇能见度小于100米、6级以上风力,或其他严重影响作业安全的天气,应停止车行道、桥梁上的人工保洁作业。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清冰雪作业需要,依法采取临时限制车辆通行等措施,保证清冰雪作业安全进行。因突发事件等确需批量组织人工作业时,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道路作业安全措施。机动车驾驶员应主动避开清扫作业区域,避让环卫作业人员及环卫作业车辆。

   待遇

  危险情况停工不得扣工资

  为保障环卫工人权益,《条例》规定,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不得安排年龄或身体健康状况等不适合的人员,在车行道、桥梁上从事环卫作业。环卫作业单位应依法为环卫作业人员办理保险,足额缴纳保险费。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为环卫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设置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为环卫人员工间休息及车辆停放提供条件。

  环卫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任何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关系。(作者: 杨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