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通报(第三期)

30.11.2016  11:01

  按照省委关于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省委环境办连续查处了一批破坏发展环境案件,严厉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今后还将继续加大明察暗访和公开曝光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现将6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哈尔滨市依兰县交警大队乱作为问题

  2016年10月23日,《新京报》发布《黑龙江依兰交警设岗“收钱”放行超载车》的报道,随后引起多家中央媒体关注及转载,社会反响强烈。省委环境办立即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经查,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依兰县交警大队依七高速巡逻中队中队长殷建华、辅警张亮利用在依兰县松花江南岸超限超载检查点检查超载车辆之机,按照每台车50元、1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受“保车人”刘某、薛某、陈某等人好处费,包庇放行超载超限车辆。此外,8名正式干警、17名协勤警存在脱岗、违规执法行为。

  目前,依兰县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公安局长王庆丰,依兰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郝爱民被免职;殷建华、张亮已被移送检察机关;8名正式民警、17名协勤警被停止工作。

  二、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交易中心部分人员工作失职问题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交易中心产权科时任外勤人员王鹏、张晓飞,时任内勤人员苗露、姜永丽在为某开发企业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未对申报房屋位置、面积及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导致企业重复办理产权证4本,证载面积7922平方米。该企业利用其中2本产权证,分别骗取银行贷款和抵顶工程款。时任产权科负责人张洪利、继任负责人王学利、时任产权交易中心副主任潘春来监督管理不到位、审核把关工作流于形式,工作失职。

  目前,王鹏、苗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晓飞、姜永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产权科负责人张洪利,时任产权科负责人、现任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学礼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产权交易中心副主任、现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松北分局书记潘春来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哈尔滨市南岗区园林局原局长谭晓彬插手工程建设、收受贿金问题

  2012年至2014年,哈尔滨市南岗区园林局原局长谭晓彬利用职权插手项目建设,将南岗区中宣街、马端街、洁净街绿化工程监理项目交由某咨询监理公司承担,并帮助该公司结算其他工程监理费。在此期间,累计收受好处费17.5万元。

  目前,谭晓彬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30万元,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四、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王金祥勒卡企业问题

  王金祥分别于2005年12月至2011年12月担任集贤县城管执法局局长、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担任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在此期间,王金祥在房地产开发、墙体改造、热网改造、锅炉房改造、整合开发小区等工程项目中,利用职权,对开发商、承包商、办事企业肆意刁难,以购房、换车等名目公然索要房产、车辆及现金,累计折合人民币2390万元,另有大量资金、房产存于他人名下。此外,王金祥还涉嫌指使亲属,暴力伤害他人致重伤;擅自购买、出售国有资产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

  目前,王金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余相关涉案人员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五、佳木斯市城管执法局、向阳区城管执法分局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2016年6月,佳木斯市福泰长安小区业主投诉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悬挂牌匾,侵害投诉人权益。佳木斯市城管执法局、向阳区城管执法分局收到投诉后,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致使矛盾不断激化,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此外,向阳区城管执法分局私设备案程序,代替户外牌匾广告设置审批。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存在收费指标与部门经费挂钩等行为,构成行政乱作为。

  目前,直接责任人佳木斯市城管执法局广告管理办负责人史庆武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向阳区城管执法分局保卫中队中队长汪贵杰被撤职,向阳区城管执法分局审批科科长刘忠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佳木斯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马立斌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向阳区城管执法分局副局长刘勇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向阳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人张海洋被诫勉谈话。

  六、海伦市原劳动局局长刘忠学乱收费问题

  经海伦市原劳动局局长刘忠学同意,该单位分别于2009年4月至2010年末,在没有收费依据情况下,以企业职工档案保管费名义,累计违规收取13.24万元,用于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于2011年6月,超标准收取工伤职工初检和复检劳鉴费2.431万元,用于办公设备购置、差旅费等支出。

  目前,刘忠学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省委环境办

  2016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