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优化林业发展环境规范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09.09.2016  18:34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林业局紧紧围绕全市生态安全和优化发展环境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人员深入调研和论证,经市法制办审核,市政府同意,制定出台了《佳木斯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自2011年开始,林地补偿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这次新标准的出台较原标准的更加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明确了林地实行四级管理要求,并根据分类执行不同的林木补偿标准。二是突出了生态价值。充分考虑林木生长特性、珍稀程度、人工成本投入或人工恢复等多方面综合因素,体现出不同级别林地上生长林木的生态价值。三是明确了栽植林木合理密度。按照《黑龙江省造林技术规程》规定执行,核定标准。有效解决为多得补偿,人为恶意多栽林木问题。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林地、林木补偿费给予问题。包括对永久征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给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划分,保障了被征占人的权益。五是增加了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规定。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使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不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不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按照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新标准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征占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对树种、树龄、不同类型林地补偿方式等进行了详细划分。不仅规范了征占使用林地林木行为,而且有效地保证了使用林地林木建设项目的实施;不仅保障了被征占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有效化解征占林地过程中矛盾,进一步优化了全市林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