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省《市、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

11.07.2016  08:18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市、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内,重点围绕减贫成效、责任落实、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改善、投入和管理等4项内容,强化市级党委、政府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责任和贫困县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将有贫困县的9个市及28个贫困县的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引导省市、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办法》的颁布不但在相关市县引起热议,全省各地各级领导干部都非常关注——如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办法》给出了具体答案,而如何在新时期做一名合格的干部,更让大家深思。如何通过考核促进工作,就这一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专访了省扶贫办主任张希良。

  考核什么——强化责任确保成效

  张希良说,本《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的,适用于延寿、拜泉、甘南、泰来、富裕、龙江、克东、桦南、桦川、汤原、同江、林甸、饶河、绥滨、望奎、海伦、明水、青冈、兰西、抚远等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特困片区县,巴彦、木兰、依安、克山、杜蒙、勃利、孙吴、绥棱等8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有贫困县的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鹤岗市、黑河市、绥化市等9个市的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考核工作把年度减贫人数和贫困县、贫困村“摘帽”计划作为年度考核硬任务和脱贫攻坚评先评优的刚性条件,坚持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做到方法科学、程序规范、数据详实、公开透明。强化市级党委、政府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责任和贫困县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围绕脱贫攻坚任务,把发展作为解决贫困的根本出路,以提高贫困人口收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落实主体责任作为考核重点,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法定统计数字、扶贫开发监测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数字,按照规定的权重计算,做到方法科学、程序规范、数据详实、公开透明。考核内容则包括减贫成效、责任落实、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改善、投入和管理四方面,共分19项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之细、之全涵盖脱贫攻坚和贫困户幸福指数的各个方面。

  怎么考核——年度进行四个等次

  据介绍,对市、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脱贫攻坚成效的考核将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市县级自评、省级初审、实地考核等程序进行。省扶贫办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和具体的考核业务工作。

  根据量化考核结果,对市、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进行等级确定和排序。其中,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A等次、80-89分为B等次、70-79分为C等次、69分(含)以下为D等次;党政主要领导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称职等次、70-79分为基本称职等次、69分(含)以下为不称职等次。党政领导班子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得分,直接作为党政主要领导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得分。考核年度,没有完成减贫目标任务,发现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事件的贫困县,取消“A、B”等次评定资格,县党政主要领导取消优秀、称职等次评定资格;所在市党政领导班子取消“A、B”等次评定资格,党政主要领导取消优秀、称职等次评定资格。

  考核结果怎么用——执纪问责兑现奖惩

  《办法》规定,每年3月15日前,省扶贫办完成考核结果审核,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进行通报。提前脱贫摘帽的贫困县、所辖贫困县全部摘帽的市,次年起不再参与市、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纳入非贫困县、没有贫困县的市(地)考核。

  为加大考核的激励与问责力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评定班子业绩等次、确定年度优秀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贫困县,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通报批评,次年不安排产业项目。对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等次的市、贫困县党政主要领导,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视情况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领导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不力、出现重大问题、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贫困县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对所在市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作者:张桂英)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