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法院:法官调解解纷争 原被告双方均受益

30.10.2014  11:55


        10月27日,家住甘南县建设街的陈某拄着拐杖,手持锦旗来到甘南法院,找到正在接待当事人的民一庭法官王喜亮,将锦旗交给王喜亮法官,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

        2013年6月8日,陈某骑摩托车在兴十四村村部东西道路上行驶,行至与兴十四村中心南北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孙某驾驶的小型货车相撞,相撞后陈某伤势严重,腿骨骨折。经甘南县交警部门认定,开货车的孙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抢救医治,陈某病情逐渐恢复,并在甘南法院进行诉讼。诉讼过程中陈某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被告孙某认为,陈某虽然有骨折,但其固定钢板还没有取出,医疗过程没有终结,不适合做伤残鉴定,应在钢板取出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王喜亮法官经过查询得知,此案确应在原告陈某钢板取出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较为合理。但钢板取出要等一年以后,在经历一年的时间进行诉讼,原告将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同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将随着一年的推移有所增加,这样对被告方也是不小的压力。权衡利弊后,王法官积极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向他们说明案件发展下去将面临的结果以及如果促成调解对双方带来的好处。经过几次的交流,原、被告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在2014年9月8日前给付14万余元的赔偿费用。现所有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原告陈某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