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法院:生产、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产品属违法行为

10.05.2022  01:51

    2020年10月份,包在孙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从网上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在无任何生产食品、药品资质的情况下,在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家中大量生产添加了国家违禁药品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压片糖果、咖啡等减肥产品,并通过微信网络对外销售牟取利益。2021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扣各类生产机器设备10余台、西布曲明3500克、各类压片、胶囊成品40000粒、各类粉状原材料2000余公斤,其他包装物若干,在此期间包某先后以孙某提供的微信号和本人微信号向多名代理批发销售其生产的上述减肥产品。经统计,包某累计生产、销售金额为344753.60元。

    在包某处购买减肥产品的刘某等7人明知减肥产品添加了违禁药品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用微信网络向多人销售这些减肥产品牟利,累计金额达438138.40元。

    铁力市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包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刘某等7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被告人包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购买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制作减肥食品,并在其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后对外销售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被告人包某生产、销售数额已超过20万元,应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被告人刘某等7人明知各自所进购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