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付80元 生病最高可获6万元资助

16.11.2015  12:43

  昨天,记者从哈尔滨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职工每年支付80元的费用,在住院和患有重大疾病时,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起付线后,还可享受到最高6万元的经济帮助。这是市总工会帮助全市职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

  据统计,我市建档的困难职工中,因本人或家属长期患病、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占困难职工总数的一半,“因病致困,因困致病”始终困扰这些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通过互助互济,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进而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为推动活动深入开展,由市总工会制定的《哈尔滨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参保对象、参保期限、参保内容、参保范围、参保办法、缴费标准、保障责任等。从8月1日起,已办理完缴费手续的职工便可以申请领取互助金了。有关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核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互助金划入参保人“工会会员卡”账户内。

  城镇在职职工和农民工均可参保

  办法规定,凡哈尔滨市(含中直、省属)已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范围内),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投保方式参加互助活动。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采取团体参保制。参保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参加个人信息采集和保费收缴,并交至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统一办理参加手续,参保职工在500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可预约上门服务。

  区、县(市)总工会、局(公司)工会、直属企业工会也可以作为代理单位,统一办理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职工的参保手续。参保单位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5%,单位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全员参加。

  缴费“30元”或“80元”任选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将连续开展,每一活动周期为1年,活动按保障内容共有三种,即重大疾病保障、重大疾病和补充住院医疗综合保障、重大疾病和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综合保障。参加职工重大疾病专项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年30元;参加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年80元;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和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年80元。未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仅可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同一单位及同一性质的单位职工只能选择一种方案参保。

  根据办法,参加互助活动的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为职工缴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或由职工个人缴纳。保费需一次性缴纳。参加人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

  住院每人年累计可获5万元互助金

  参加人因疾病住院诊疗无等待期。在保险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起付线后,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保险金。具体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50%给付住院医疗保障金;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参加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按相应的自付标准分别给予20%、30%、50%补助。每人次年累计互助金最高额度为5万元。

  据介绍,合理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总金额-社保统筹-全额自费及自付部分。

  根据办法,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患35种重大疾病的职工,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1万元。

  就诊医院须为当地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据介绍,患病职工就诊医院范围包括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加人发生急诊或意外时可就地医疗,待病情平稳后转入指定就诊医院。当参加人在外地发生就诊时,需在当地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有医保职工的医疗费用需回医保所在地进行结算后,凭结算单原件以及原始发票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