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施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上

22.08.2015  10:40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产权人、管理人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权。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前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对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向社会做出承诺。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并向社会公布;承诺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电磁辐射有争议的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盗窃电信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将未取得入网许可的设备接入电信网络,干扰或者终端正常通信等,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