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台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建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27.10.2016  08:11

  生活报10月27日讯 26日,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电梯管理责任、安全监管、如何改造更新等予以规范。《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主体责任 一个电梯5家管

  《条例(草案)》厘清了电梯使用安全相关五大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设置电梯时,其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标准,电梯采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提供必要备件和技术支持。

  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安全评估等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其中新安装未移交电梯,项目建设单位管;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因更换物业或物业服务终止的,街道办事处选聘新物业或指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要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关键词:老旧电梯改造

  缺乏资金的由业主按比例承担

  在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问题上,《条例(草案)》规定,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此列支维修改造资金;未缴存的或缴存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的比例承担。有严重隐患的,小区出现改造纠纷的,由街道办事处召集各方商议处理。

  当电梯出现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遭遇水浸、水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以上等情形,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更新、改造、修理。

   关键词:电梯费使用半年公示一次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电梯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对电梯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关键词:人员密集场所

  医院等乘客电梯配置备用电源

  《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学校、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由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此外,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电梯,须由持有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关键词:电梯故障

  乘客被困不及时救援最高罚一万

  《条例(草案)》规定,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被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存在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设施未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维护保养

  不公示维护保养信息最高罚5万

  《条例(草案)》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中含有综合保险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子安全责任保险;管理企业要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处置记录,并保存4年,在电梯内公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费使用情况的;未将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电梯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