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上男子一路偷窥女子胸部 网友说怪你穿得少

18.09.2015  12:29

男子变换各种角度偷窥身边女子的胸部 视频截屏

 

  记者 段静

  昨天,拍摄于杭州地铁一号线的一段1分多钟的小视频在微博、微信上广为流传。

  事情说的是网友在杭州地铁上看到这样一幕:一男子在偷窥邻座女子,动作较夸张……据了解,事情发生在9月10日下午4点多,当时和朋友乘坐杭州地铁一号线回下沙,途中看到了这样一幕,朋友就偷偷用手机拍了下来。

  到底是怎样一幕呢?

  从视频里可以听到,事情发生在从打铁关站到闸弄口站之间。

  视频画质相当清楚,两名当事人的正面头像均能清晰看到。地铁里,一穿着短袖、西裤、戴黑框眼镜的男子,神情有点紧张,似乎有点坐立不安,视线一直紧盯着邻座女子……

  邻座女子长发,化淡妆,穿一件略有些透明的低胸上衣,短裙。她把拎包放在胸前(但上衣领口太低,还是走光了),略弯腰,单手托腮发着呆,似乎完全没有注意到旁边男子的目光。

  视频中清晰看到,男子不停地调整角度,一会儿往后靠,一会儿往前趴,装作不经意的样子,但视线几乎没有离开过邻座女子的胸部……

  视频被疯狂转发,只有极少数转发者给二人打了马赛克。视频不仅被疯狂转发,还引发了网友热议。

  让人吃了一惊的是,虽然视频的标签几乎都是“杭州地铁惊现猥琐男”,但相当多的网友却认为是邻座女子的过错。

  网友“出故障的电风扇”:那女的不就是为了让人看吗,拍照这个人肯定也没少看。

  网友“阿拉小师傅”:难道这露的不是给人看的吗?

  网友“抓根宝”:穿出来就是给人家看的,不然你穿什么,不看那是对方有修养,看那是正常。

  网友“把我牵来溜溜”:这男的又没做什么出格的动作,这女的自己穿着暴露,怪谁喽。

  ……

  这种观点引发了评论区的口水战,不少网友表示完全不能认同:

  网友“路一定崎岖”:这女的穿得哪点暴露了?普通T恤加短裤。君子面前,裸体也不会多看,小人面前就算穿得铜墙铁壁,小人的激光眼也会直勾勾地把人看穿。西装革履,难道这就是传说中“道貌岸然”的斯文败类?

  网友“新大浪”:为什么会有人说衣服露?这不是挺正常的一件衣服吗,只不过这女的胸大,而且是弯腰的姿势,如果是平胸穿这件衣服就不会有什么特别之处,难道女人今后都得穿高领?这个世界本来就应该是精彩缤纷美丽的,女性打扮漂亮的权利都没有了吗?

  ……

  偷窥有罪吗?

  未经人允许,拍摄视频发布网上,可以吗?

  其他人可以转发吗?

  “律师来了”请到了杭州市律协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律师,为大家做出专业解答。

  穿低胸衣是基本的自由权利

  吴旭华:从法律上来说,着装自由这显然是一项最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位女士穿着低胸上衣和热裤,也是为了追求凉快和美感,并无任何引诱他人犯罪的意图。至于他人看了暴露装束引发色心进而付诸行动,那是他自己对暴露装束的错误理解,不能让女子因为穿着暴露而为性侵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有性侵的话)。

  当然,本事件中这位女士穿着并不暴露,另外男子也不涉及性侵,这只是借题发挥而已。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如果只是穿着暴露,并未裸露,不违法,当然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偷窥有罪吗?

  吴旭华:我认为这是意淫。虽然一分多钟时间里,男子多次斜眼瞄视并盯着看女子的胸部和大腿,从视频上看感觉男子特别猥琐,已经严重猥亵侮辱了该女子。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自始至终他都没有接触到女子的身体,所以我们需要先行了解法律上关于猥亵侮辱的规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

  行为。如果以强制的方法实施,还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这个男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最多只能算是偷窥,如果是在私人场所,譬如在他人家里、女厕所里实施,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本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隐私权受到限制,因此,难以将男子的偷窥行为认定为侵犯女子隐私权。个人认为只是涉及到道德层面,不构成侵权。

  拍摄视频的人有错吗?

  吴旭华:很明显,这段视频应该是坐在两人对面的乘客所为。

  因为地铁车厢里属于公共场所,个人隐私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拍摄人只不过是将自己眼中看到的画面,通过摄像器材(包括手机)拍摄下来,是一种动态画面的固定。

  如果拍摄完成只供自己个人观看,不构成侵犯他人权利,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随意传播视频、评论视频吗?

  吴旭华:传播,这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目前还不能确定首次将视频传送到网络上传播的人是否和拍摄者为同一人(同一个人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为了分清责任,姑且假定是不同的两个人)。

  视频传播者又包括了首次上传传播者和扩散传播者两种类型。

  虽然由于微信群的传播方式是限定在特定人群中,和互联网其他传播方式(譬如上传服务器,供不特定人观看和下载)有所不同,但是因为微信传播的迅速性和广泛性,因此也可以认定为是一种互联网的传播。

  首次传播者将视频在微博微信中传播,视频中两位主人公脸部未做任何处理,熟悉的人完全可以辨别这两个人的真实身份,并将对两人声誉、品德造成负面的影响,首次传播者显然已经构成侵权,侵犯了两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于视频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已经实际在社会上造成了对两位主人公的不良评价,因此,两人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如前所述,如果只是拍摄没有传播,两人隐私权并不受侵犯,但是因为传播行为的发生,导致了两人的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了侵扰,由此也侵犯了两人的隐私权。

  至于肖像权,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两人的肖像被他人查看无需赘述,关键在于传播

  过程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有,侵犯两人肖像权,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侵权。

  关于扩散传播者,前提是一对多的传播,与首次传播者从动机、目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并无二致,侵权认定也应当相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几,不认为是扩散传播者。

  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至于评论者,如果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不涉及到对两位主人公的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