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歪念二男子租车作抵押 诈骗他人钱财领刑受罚

17.03.2016  16:20

        二男子将租来的农用车抵押给他人,骗取钱财六万余元。日前,抚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朱某、赵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初,朱某与赵某商议,租个车再抵押出去弄点钱先用着,赵某同意。于是二人开始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王某有一台农用拖拉机要出租,便与其联系,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次日,二人驾驶骗租来的农用车来到八五九农场崔某处,谎称车是自己的,在崔某处用车作抵押借款50000元。租车期限到期后,被害人王某多次找朱某、赵某要车,二人均以各种借口推托,并逃离抚远县。案发后二名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朱某、赵某骗取的农用车价值人民币6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赵某非法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应当予以退赔。被告人赵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