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如果知道自己可能携带病毒,还到处乱跑发恐慌,但检测结果却没有事情,该怎么处理?

25.03.2020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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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

  如果知道自己可能携带病毒,还到处乱跑发恐慌,但检测结果却没有事情,该怎么处理?

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

 

下面,我从两方面来回答:

  一、病毒传染途径、来源及防控措施。根据2020年2月29日《中国-世界卫生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联合考察报告》发布新冠肺炎传播途径:在无防护下通过飞沫和密切接触在感染者和被感染者之间发生传播,在医疗机构中或可存在因医疗操作产生气溶胶而发生空气传播的可能,粪-口传播似乎并不是主要传播方式。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病例是来自武汉或湖北或与之有直接联系。  社区传播非常有限,人际传播主要在家庭中发生。中国采取了坚定有力的  综合性非药物性干预措施,非常有效地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为全球应对新冠肺炎提供了重要经验。这些措施包括:开展积极主动监测,迅速发现并立即诊断、隔离病例,严格追踪并隔离密切接触者,引导民众理解并接受上述措施。

  二、该行为人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该行为人误以为本人是新型肺炎病毒的携带者,不能主动报告、自我进行隔离观察,却到处游逛,通过与他人吃饭、接吻等方式,意欲使自己亲近的人和亲爱的人感染上病毒,其主观上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只是客观上经过确诊,并非实际是病毒感染者,使本人积极追求的不利后果未能实现,属于手段和方法上的认识错误。结合此人实施的行为来看,已经具备了犯罪的主客观两个法律要件,只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手段、方法实际效能的误解,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效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两个法条是: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该人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最终是虽然主观上有意,但客观上却实施不能,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形;该人虽然已着手实施了犯罪,但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如果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该行为人将与他人就餐、亲吻时的场面以视频、图片形式发布到朋友圈的行为,属于自己是实施犯罪的后续行为表现,不单独作为违法或者犯罪进行评价,但可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来使用。

时间:2020-03-17 09:38:00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