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

10.10.2016  11:03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我省作为全国四个试点省份之一,自10月1日起先行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截止10月8日16时30分,全省共发放“两证整合”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072份,其中,设立登记804户、变更268户。大庆市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林甸青锋食杂店”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0623MA1905AY26”的营业执照,成为全省“两证整合”后首份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实现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2016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已取得新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未换发新营业执照、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注册号进行查询。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登录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hljaic.gov.cn/)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为保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加快技术升级改造,保障信息交换畅通;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大众传媒和自媒体向社会发布了“两证整合”通告和相关政策知识问答,切实将改革成果惠及到社会民众。 (采编:张文妍)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