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安监总局统计机构和人员情况专项督查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安监〔2014〕—66号)

18.08.2014  15:05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监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监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统计机构和人员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厅函〔2014〕205号)要求,近期国家总局将对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统计机构和岗位设置、统计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督查,推动统计机构职责、人员、经费、装备“四到位”,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统计网络建设。此次督查采取省级安全监管局自查自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抽查两种方式开展。省级安全监管局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9月1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9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省级机构全面检查,对市(地)机构重点检查,对县(市)级机构随机抽查。为了做好迎接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监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监局认真组织开展自查,8月27日前将自查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和调查表(见附件1)报省安全监管局协调处。

      二、各市(地)安监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监局对所属县(区)安监局、管理局及林业局安监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与自查报告一并上报。

      三、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监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迎接国家局专项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督查工作另行通知。
联 系 人:邹 玲

联系电话:0451-87017077、0451-87011655(自动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市(地)级统计机构及人员情况调查表
2、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及人员情况汇总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4日

附件:

  • 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安监总局统计机构和人员情况专项督查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安监白头2014年66号省附件1(正式).xls
  • 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安监总局统计机构和人员情况专项督查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安监白头2014年66号省附件2(正式).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