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立行立改整章建制 坚决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23.09.2016  20:00

      针对省人大省级预算资金集中支付在线监督检查和省财政厅国库支付监控发现的监狱系统违规支付问题,省监狱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迅速制定下发《黑龙江省监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财务管理规定》,全面强化监管,力争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问题发生,提升监狱系统财务管理水平。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一是严禁使用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方式支付人员工资、津贴及劳务费。确需支付的,支付前应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支付。二是犯人副食必须实行定点采购,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取得合法发票入账;监狱“三自”项目应通过增设罪犯食堂账户进行结算,严禁以大额现金或向个人银行卡转账方式进行。三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项支出用款计划必须填写“计划说明”,具体对项目用途、金额、进度和支付方式等与项目相关的执行情况进行说明,不得使用项目名称或其他进行代替。四是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现金使用比例控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和规模,避免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严禁超库存限额留存现金。

二、规范政府采购和公务卡使用。一是凡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省直监狱系统内部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二是凡列入《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坚持先刷卡消费,后结算还款的使用流程。凡无刷卡记录的,严禁向公务卡划转财政资金。出差补助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经办人工资卡(折)中。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一是加强办公用品的管理,购置办公用品需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应履行出库手续,严禁以领代耗。二是完善资产监管系统,健全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做到账目、报表、资产数据库、实物相互一致。三是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四是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国有资产,应按有关审批程序及时进行资产处置。

    四、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制定下发的《黑龙江省监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监狱系统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核算一般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全面夯实会计基础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