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通知的通知(黑安监发〔2016〕27号)

02.08.2016  21:36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规定》作为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的重要文件,是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办案的基本规范之一,对于优化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主要领导要带头学,法制机构要具体抓,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程序意识和依法行政自觉性,确保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程序》的各项规定,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完善执法工作制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安全监管部门公信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要认真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和执法程序不严密的,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加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不得批准。
      三、加强委托执法管理。实施委托执法的,委托执法机关要与受委托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执法权限再次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委托期限届满的,委托执法机关要依法重新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重新签订委托书。受委托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委托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必要时,应当要求受委托组织调整执法人员;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四、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依法加处罚款的,除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外,还应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并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
      五、定期组织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卷是客观、详细反映行政执法程序的书面记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各类执法案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评查。对于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案卷,要督促被评查单位立即纠正,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为下一次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评查结果要在本系统通报,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日

附件:

  • 黑安监发2016年27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