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5.03.2016  10:54

黑卫医发〔2016〕62 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切实构建我省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放宽准入限制

各地应于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已向社会公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在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省级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后尽快发布本辖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各地规划如与《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冲突者,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地区规划。各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本地区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受所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选址距离、诊疗科室及自身注册资金额度的限制。个体办诊所、门诊部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二、明确各级设置审批权限

按照一级和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二级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三级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床位等级标准划定权限(见附件)。附件中专科医疗机构未划分级别的,按照99张床位(含)以下由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由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执行。病理诊断中心和影像诊断中心由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中外(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含港、澳、台)由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中医馆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设置审批。农垦、森工、绥芬河市、抚远县执行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权限。各地不得设置审批未发布标准的医疗机构,对地方有设置需求,但尚未颁布标准的专科医疗机构,可由地市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论证并发布标准后进行设置审批。各地应每季度将辖区内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对于已经设置审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切实理顺隶属关系。对于不属于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权限的,应于5月1日前做好设置审批相关资料和日常监督管理档案的移交。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健康利益。

各地同意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缩短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审批事项纳入政府网上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限,一般医疗机构由30日压缩为20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45日压缩为22日,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医疗的由30日压缩为15日,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由20日压缩为10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受理部门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由45日内压缩为15日内进行。

四、减少大型设备配置审批限制

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由市(地)和森工、农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各地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和使用同类设备年限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取消服务范围、服务量等非技术标准的限制。

五、放宽运行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传统中医医疗、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关节病等具有北方特色的医疗机构和高端精准医疗、儿科、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医院等薄弱领域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及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予流失的情况下,参与部分富余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健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可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

六、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加强业务合作

促进检查检验诊断医疗资源共建共享。可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区域性医学检验机构、影像诊断机构和病理诊断机构,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检查项目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办检验检查机构、影像诊断机构和病理诊断机构经技术审核合格后,可纳入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间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全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范围,放开医师职称级别、所在公立医院等级的限制,可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接受多点执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等同为公立医院医师晋升前基层定点服务的医疗单位。

各地可探索开展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试点,允许公立医院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

七、将社会办医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包括社会办医在内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即可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各地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及时结算和划拨新农合统筹基金。

八、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高端人才,参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聚集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和成果评价、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学科带头人的经费补助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各医学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要平等吸收社会办医疗机构专家进入行业协会、学术组织,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九、完善监管机制

各地应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暂行办法》要求,将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地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和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发布的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相关规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已发布的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床位等级标准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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