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异地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5.10.2015  18:00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我省出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11月1日起,凡在我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在省内非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均可在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省内住房公积金实现异地互认

  根据《暂行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同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申请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协助购房地公积金中心核实借款人缴存账户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省内异地贷款

  根据《暂行规定》,市民在申请异地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即: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异地贷款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具有购买住房行为能力,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如果《契税完税证明》没有房屋总价,须同时留存《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异地贷款须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

  根据《暂行规定》,借款人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借款人持贷款相关资料,到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购房地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地核实《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

  购房地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到指定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借款人以预购房作为抵押物,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手续。借款人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抵押备案登记证》到购房地中心办理放款手续。购房地中心发放贷款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缴存证明》回执返回至缴存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