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重大建设项目施工信息须公开

24.06.2018  14:5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意见》要求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涉及住建系统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必须通过各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平台进行公开,公开主体为各级住建系统有关单位。

  《意见》规定,信息公开范围为全省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由企业投资的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省政府最新发布版本为准)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涵盖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批准结果、建设招标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有关信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有关信息等。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最迟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予以答复。

  各地住建系统归口有关单位按照项目属地化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信息公开内容明确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严格按时限、按规定内容进行信息公开。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涉及住建系统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及时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确保省级平台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省住建部门定期抽查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涉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对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项目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