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新规 以管资本为主降成本

23.07.2014  12:16

  黑龙江新闻网讯(刘光东 记者 桑蕾)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出台了《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范畴内的事项交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做到简政放权,优化产权配置,降低改革成本,促进产权流转,规范行权履责。

  以管资本为主,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出资人行权职责,明确要求: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转让国有产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级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违规进行场外交易。省国资委决定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须报省国资委批准。

  简政放权,提高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效率。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通知》明确规定: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出资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通知》要求出资企业对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实行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报告省国资委。《通知》的出台,将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不仅有利于提高出资企业的资本运营水平,使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改制工作更加灵活机动,更有利于提高产权管理工作效率。

  简化手续,进一步降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通知》进一步简化产权审批,明确规定: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省长助理、省国资委主任赵杰说,《通知》对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将应属于企业的权力还与企业,有效解决了出资人监管越位和管得过多过细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对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转让价格可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上述范围外的协议转让价格仍按评估结果确定,这样既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为出资企业节省了高昂的中介费用。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