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结束

19.12.2015  03:41

  黑龙江日报18日讯(记者闫紫谦)1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结束。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符凤春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副主任陈述涛、胡世英、庞义华、朱清文出席会议。

  省政府副省长孙永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明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时间的决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决定》、《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决定〉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会议听取了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一法一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201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等3个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审议意见连同有关报告一并转省政府研究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将研究处理的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同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对省政府开展“十三五”规划编制情况的调研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会后,按有关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调研报告转省政府,作为编制“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参考。

  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5年省本级预算调整和黑龙江省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的决议》、《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盖如垠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黑龙江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任免部分法职人员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名单,向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颁发了任命证书。

  列席会议的有,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机关党委负责人;各市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人大工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部分公民代表旁听会议。

编辑: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