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派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组发通知 清明节实施“五条禁令”

01.04.2016  10:12

  29日,省纪委派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组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党员干部过一个文明庄严、节俭清廉的清明节,清明节期间实施“五条禁令”。

  附: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派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组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实施“五条禁令”的通知

  各归口管理监督单位:

  清明节既是人们祭奠逝者、表达哀思的庄严节日,也是党员干部易违规违纪的重要节点。为确保各单位党员干部过一个文明庄严、节俭清廉的清明节,省纪委派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组在节日期间实施“五条禁令”,现将具体内容和事项通知如下。

  1.严禁公车私用。除各单位统一组织祭奠英烈活动外,党员干部严禁以任何形式使用公车进行私人祭扫活动。特别是在公车改革期间,决不允许向下属和管理单位借用公车,回乡或外出私人扫墓祭祀、探亲访友。

  2.严禁借机旅游。各单位不准借祭奠英烈之机组织干部职工集体外出踏青旅游,党员干部禁止在工作日期间进行私人祭扫和外出游玩,严禁以祭扫为名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款旅游和消费。

  3.严禁公款吃请。各单位严禁在清明节期间搞迎来送往等活动,坚决禁止公款接待回乡祭扫的上级领导、省外领导以及亲朋好友等,党员干部严禁接受基层单位安排的公款宴请、住宿以及其他高档消费。

  4.严禁收受贿赂。严禁借清明节之机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土特产品,严禁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基层单位或个人利用公款支付或变相支付的祭扫物品。

  5.严禁封建迷信。严禁“做道场、跳大神、鉴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祭扫中搞吹拉弹唱等低级庸俗行为,严禁在公园绿地、安全防护林等场所焚烧冥纸、烧香拜佛。

  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干部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坚决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防止清明节期间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组将实施明察暗访,并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发现上述问题严肃追责。监督举报电话:0451-53638988。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派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组

  2016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