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权威解读市场主体年报

25.03.2015  12:29

  记者 曲静

  24日,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新的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制度做了详细解读。

  关键词1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法定义务。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年8月7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报公示是强制性的,不是可有可无、可做可不做的。新法规要求企业主动向社会公示其经营信息,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严格的督促指导工作。

  关键词2截至有时限,分报免塞车

  2013、2014两个年度年报公示2015年6月30日同时截止。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公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但《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年检改年报这一“时间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市场主体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公示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在报送公示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公示2014年度报告。改革的强力推进导致出现2013、2014两个年度年报公示今年上半年同步进行的情况,加之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在立项筹建中,如果企业都拖至6月份年报截止前夕报送公示,过度集中拥堵,目前运行的过渡系统带宽承载能力将难以维系。为此建议企业按照当地工商局的分流引导,采取分时分段的办法报送公示年报信息,以避免“塞车”。

  关键词3真实性自负,向社会负责

  以往企业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检报告,年检通过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表明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那是政府在为企业背书。现在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政府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公示内容进行事先审核,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且要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查、核查和全社会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这种全新的制度安排,体现企业由向政府负责转变为向社会负责,工商部门由事前把关转变为事后监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关键词4失信要惩戒,后果很严重

  年报公示充分体现了强化信用约束这一全新理念。

  一是逾期未报或报送公示虚假信息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是对失信企业将采取一系列限制或禁入措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报送公示的年报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从而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一地违法,全国受限”。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