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委(省宗教局)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黑龙江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要求,省民委(省宗教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自查自评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迎接2016年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通知》,要求各处(室)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对2016年度委(局)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自查自评,现就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省民委(省宗教局)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情况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 加快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完成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制定了省民委(宗教局)权力清单,共有省级行政权力16项,其中行政审批8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确认1项。完成对省民委(宗教局)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对运行流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优化,做到简明扼要。细化了各权力的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及承办处室等信息,拆分了权力子项,制定了一次性告知单,并绘制了权力流程图,全部对社会公开。对三项涉及层级审批的事项进行了行政执法管辖权限的层级划分。 二是 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做到于法有据。经过数次清理,省民委(局)在未承接新的行政权力的情况下,共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7项,其中下放3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权限内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义工培训班、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转为日常工作),并将1项行政许可(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资金及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和1项(权限内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调整为部门内部审批。上述清理事项,做到于法有据。 三是 修订完善各项制度。修订了《省民委(宗教局)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专用目标》,完善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科学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梳理并确定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共5项,细化每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裁量基准,并在委(局)门户网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进行了公示。 四是 做好下放权力衔接过渡和后续监督工作。派4个宗教业务处分别赴13个市(地)、2个省直管县(市)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进行检查指导,组织逐级清查工作。经清查,省民委(宗教局)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在网上进行行政审批,对市(地)宗教工作部门依法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省宗教局均依法办理,都严格按照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批,网上审批率达到100%。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不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行为。也不存在对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行为。 五是 提供有效指导培训,下放权力对接到位。为了使下放到市、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3项行政许可业务顺利运行,委(局)有关业务处室协助市(地)民宗局对下放的行政权力进行梳理和评估,按照规范运行、便民高效的原则,着眼于减少权利运转环节,提升权利运行效率,研究制定了权利运行流程图。并就下放的行政许可,为有关业务工作人员,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和培训。
2.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制度。 权力事项下放调整到位,配套制度建设完善规范,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了“简政放权”,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权力责任清单落实到位。 一是 网上行政审批高效便捷,权力、责任清单运行效果良好。目前,我委(局)共有8项网上行政审批,均为宗教事务审批,2016年网上受理实施审批10项,其中批准大庆市佛协佛光寺、大兴安岭地区呼中佛青云禅寺等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9处,举办大型宗教活动1次,所有审批均依法依规按程序在网上办理,在要求时限内办结率达100%。按照网上审批中心最初运行时的安排,委(局)办公室负责网上审批维护,宗教各业务处直接受理,委(局)监察室全程监督。 二是 开展规范全省民族宗教行政权力标准目录的工作。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行政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16号)提出的要求,委(局)召开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落实,明确了由省民委主管副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人事处总体牵头负责,各处(室)为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开展行政权力清单规范工作。最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和市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标准目录的通知》,统一对各市(地)、县(市)和市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进行了规范核准,完成了全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规范工作,通过统一规范,力求做到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各级行政权力数量合理,相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型、依据等要素内容基本一致。着力解决我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权力清单存在的数量不平衡,标准把握不一致等问题。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3.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设定权限 。2016年我委(局)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工作,全年制发规范性文件3件,全部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已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拟在省政府第四季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公布。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违法内容,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4.完善并落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按照省政府部署,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按时限要求反馈清理意见,提供相关清理资料。按照省政府不符及不适应我省省情和经济发展的条款进行修订的要求,我委(局)没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此类内容。经全面清理我委(局)制发规范性文件,2016年对委(局)原有规范性文件保留4件、废止0件、修改0件,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和废止的目录和文本。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5.加强合法性审查 。健全并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2016年,委(局)共有民族宗教方面涉及社会稳定工作的部署、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脱贫共建实施意见等11件重大决策事项,没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提交讨论的情形。
6.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我委(局)根据《省民委(宗教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和《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明确了重大事项决策内容、程序和要求,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保证决策事项科学规范。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经委(局)党组会议和委(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由委领导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做出决定,全年共召开34次党组会、14次主任办公会。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7.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结合我委(局)行政权力职能,做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 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对全省所属佛教寺院199位僧人认定备案。目前,我省共786名佛教教职人员获颁教职人员证书。在已认定132名道教教职人员的基础上,2016年我们指导省道教协会制定并完善教职人员考评制度。指导省天主教“两会”,对全省33名神甫颁发了由全国天主教“一会一团”统一制定的“圣职人员证书”。 二是 认真做好对大型宗教活动的前期指导和服务,加强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确保了大型法会等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三是 指导省伊协做好我省穆斯林朝觐管理和服务。对2016年度我省朝觐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核,指导提高朝觐人员自觉抵制境外渗透的思想意识,提交我省2016年度朝觐申请,上报15人,获批10人。 四是 做好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我省推荐的佳木斯市妙觉寺等6个集体和岳福生等5名个人,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我委(局)始终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1号)文件要求,在全省民族宗教系统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机制。截至2016年11月15日已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将省民委(宗教局)16项行政权力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部为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完善了“一单、两库、一细则”,开展随机抽查18次,并全部进行公开,随机抽查事项达到了其他行政执法事项100%,实现了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的工作要求。
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组织行政审批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定(试行)》、《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时监督,由原省纪委驻省民委(宗教局)纪检监察室随时监控本单位网上行政审批数量、时间、办理情况,督促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2016年,委(局)10个行政审批项目均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办结,群众满意度达到100%。没有行政执法权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的情况,也没有领导干部干扰行政执法的行为。
10.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行政执法和监督证件的要求,先后举办全省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培训班3次,对全省民族宗教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共380人次,邀请国家民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委党校老师进行专题辅导。认真进行行政执法资格审核和考试,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为220名符合条件的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发放执法证(第三批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的70人,执法证正在制发过程中),执法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促进了全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16年年底,还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对20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离职2人,执法岗位变动3人,调离工作岗位13人,执法类别更变2人),未发现存在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执法问题。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 。加强民族宗教工作队伍自身建设。高质量抓好委(局)系统“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活动,结合迎接国家审计署和省委巡视组的专项审计和巡视,切实加强委(局)机关自身建设和廉洁从政教育,严抓机关工作纪律和作风培养,机关干部的党性修养不断增强,干事创业的氛围不断形成。
12.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警示教育、内部监控、外部监督等机制,提高了委(局)机关人员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权力的自觉性。2016年,原委(局)纪检监察室没有接到关于随意处罚、滥施处罚、徇私枉法等问题的举报。
1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社会救助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全年在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上公开信息307条,落实省政府要求,行政许可全部实行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我省各级政府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履行行政权力职能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权力行使合法有效,近年来没有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为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明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的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和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3名同志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培训并取得资格。
15.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认真贯彻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面落实网上受理的信访案件制度。完善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机制,制发了《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信访工作制度》。全年受理信访案件1件,经过有关业务处(室)认真办理和耐心细致的答复,经委(局)领导研究处理,得到了妥善解决。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6.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为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委(局)2016年结合全省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培训班对委(局)领导和机关干部进行法制培训2次。与省委组织部在省委党校联合举办少数民族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班,学习民族政策法律法规,20个省直部门和13个市(地)的46名领导干部参加了培训。省民委主任、宗教局局长刘明参加了中央党校举办的专题研讨班,与各省(区)、直辖市的厅局级干部共同学习研讨了宗教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八)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17 .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了《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经委(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各市(地)民宗局、委(局)机关各处(室)。明确委(局)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推动工作按照要求时限、标准落实,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并对法治政府建设自查报告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
(九)认真完成年度核查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
18.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 一是 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出台了《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指导性文件,解决了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反映吃牛羊肉贵的问题。指导开展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县60周年庆祝活动等少数民族重大庆典活动。 二是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 是 切实抓好突发性事件的矛盾消弭和纠纷化解工作。出台了《省民委关于坚决杜绝和纠正反恐维稳工作中针对特定民族的歧视性做法问题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密切关注各地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依据《黑龙江省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发挥全省民族宗教系统三级信息员作用。密切关注哈尔滨市“伊润牛拉”涉及侵犯穆斯林权益的问题等情况。
19.着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 一是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2016年,我省向国家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8,968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1%,继续保持连续多年增长的态势。 二是 全力聚焦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工作任务。制定了《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意见》,加快推动贫困民族乡村产业扶贫项目建设。 三是 加快推动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开展了第二批申报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挂牌工作,推荐申报的我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升村等17个民族村参加第二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评选,并全部通过国家初评。 四是 组织抓好“十三五”规划编制。《黑龙江省“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黑龙江省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6-2020年)》这2个专项规划初稿已起草完毕,正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待国家规划出台后,将我省规划和国家规划进一步衔接后下发实施。
加速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 。 一是 全力打造文化精品。我省创作的赫哲族舞剧《乌苏里传歌》荣获了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最佳舞台美术奖,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节目对我省节目演出盛况进行了长时间播报。省长陆昊,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孙尧,省政府副省长孙永波等多位省领导和省直部门领导出席了汇报演出现场,并对该剧目给予高度评价。 二是 积极探索民族文化产业化发展路径。以齐齐哈尔大学、佳木斯职教集团等高校为平台,创设黑龙江省民族服饰创新研发基地,加快启动少数民族服饰创新工程。现赫哲、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族等四个民族的服饰创新设计已完成,会同省文化厅等部门,召开了北方少数民族服饰展演。 三是 加快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民族教育的意见》。结合我省民族教育实际情况,配合教育厅,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1号),明确我省民族教育的发展目标,为我省民族教育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 。 一是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立法调研,推进了我省城市民族地方法规的立法进程。 二是 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全省城市民族工作的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十二届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认真贯彻落实陆昊省长、郝会龙副省长和孙永波副省长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市民族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重要批示和省政府协调会议部署,牵头制定整改措施和分工,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省人大建议,推进完善城市民族工作网络,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 三是 创新城市民族工作,推进建立完善相关工作网络和平台。推进建立城市少数民族服务平台。以建设相互嵌入式社区为载体,结合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指导各市(地)打造少数民族服务管理示范社区,通过以点带面,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推荐城市社区干部参加国家民委举办的培训班。完善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省内涉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城市,依托清真寺设立11个“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站”,投资50万元支持各服务站建设。各服务站利用清真寺的便利条件,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信息,通过省、市两级民族宗教部门,整体盘活我省已有的服务新疆籍少数民族群众的工作机制。自建站以来,共为新疆籍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服务150余人次。 四是 圆满完成了全省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工作,共计9070名少数民族考生确认享受加分政策,维护了少数民族考生的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意见 。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委(局)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并已报省财政厅。2016年共购买服务3次,一是编创参加全国第五届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我省民族舞剧剧本《乌苏里传歌》;二是开展少数民族服饰创新设计,召开北方少数民族服饰展演;三是委托黑龙江龙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开展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育婴师培训。该三项工作均严格遵循《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有关程序,并由省财政厅进行了资金监管和绩效评审。
20.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善互联网工作机制 。委(局)推进落实了关于加强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意见,全年10次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全部按时、按要求报送到省诚信办,在“信用黑龙江”网站公开公示,并做到实时更新。制定《省民委(宗教局)“互联网+”工作计划》,计划通过“互联网+”开展城市民族工作、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少数民族特色城镇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宗教普法工作,目前正在推进过程中。
21.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一是 确立了省民委(宗教局)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工作机构。我委(局)确定省民委主任刘明为第一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主任郝敬江同志、副巡视员张越同志为第二、第三新闻发言人,文教处为新闻工作机构。 二是 按时上报新闻发布计划。我委(局)每年向省政府新闻办上报新闻发布会计划,从而使新闻发布工作成为贯穿于民族宗教工作始终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是 积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2016年,我委(局)组织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黑龙江省筹备参加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有关情况。
2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做好重点工作部署 。制发《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结合委(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对工作步骤进行了具体安排,制定了年度计划。进一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机制,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培训,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组织开展“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立法工作。
二、省民委(省宗教局)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委(局)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民族宗教工作基础较为薄弱。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民族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事务中的特殊重要性认识不够。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机制不健全,缺少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难以适应民族宗教工作的需要。双鸭山市、七台河市民族宗教局由政府组成部门,改为在其他部门挂牌。132个建制县(市、区)中,除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和海林市单独设立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很多县区没有专职民族宗教干部,有的只有1 名兼职人员,行政许可流于形式,一些民族宗教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现有部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因流动性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知识匮乏,缺乏工作经验,不愿意管、不会管、不知道管的现象普遍存在。二是法规制度亟待完善。我省涉及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亟待修订,现有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如,《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6年11月3日修订,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大批省内和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进入我省城市,原条例许多条款已经过时。三是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亟待提高。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流动性大,兼职人员多,培训难度大,人员难集中,师资力量不足。
三、 省民委(省宗教局)法治政府建设下一步工作打算
1.提高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黑发〔2016〕3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开展委(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大力推行“双随机”抽查检查机制,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培训,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组织开展“七五”普法宣传教育。贯彻《黑龙江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能力,增强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法律素质,切实为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立法工作。开展《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形成《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送审稿),为有效实施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待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开展《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评估和立法调研。协助做好《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产业发展条例》的报批和审议工作。
以上情况,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