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

19.11.2014  13:48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黑财综〔2014〕142号),界定了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范围,明确了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流程,规定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监管部门的具体责任,为省直单位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遵循。

界定实施范围。将省直在哈尔滨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全部纳入适用范围,要求上述单位在使用部门预算资金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必须按照规程确定的程序开展。省直在哈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确定购买流程。明确了省直单位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要求省直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计划,将该财政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中的项目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批复省直单位执行。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标准,批复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强化监督管理。黑龙江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省直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责任,并对其违规情形做出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