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大法官讲台│石时态: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几点思考

12.07.2017  22:0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如何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内涵要求,进一步消解影响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问题和障碍,进而探求和搭建“司法公正”与“感受司法公正”之间的桥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感受司法公正”概念的理论考量

    过去,我们未对“司法公正”与“感受司法公正”作出明确区分,忽视了人民群众将客观存在的司法公正与主观认知的司法公正感受之间的转换过程。

    “感受司法公正”是一个与“司法公正”完全不同的概念。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到实体和程序公正。而感受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个案和整体叠加的评价和印象。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感受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评判标准不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是一系列法律与社会标准的结合,是一种客观存在,更为理性;感受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和印象,是一种主观认知,掺杂着更多的感性因素。三是实现路径不同,司法公正的实现依托的是司法机关所为司法行为在程序与实体上的公正,感受司法公正更多的是依靠人民群众的主动或被动地对司法活动的感知。

    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感受司法公正的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司法的奋斗目标。人民司法不但要确保司法公正,还要以能被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所有司法机关都要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司法的功能。在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司法职能时,进一步强调司法要能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认可,突出司法的心理感知功能和情感感化功能。三是进一步凸显了人民司法的人民属性。强调人的感受是司法领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走群众路线的衡量标尺,是司法工作者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题中之意。

    总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满了法治思维、辩证思维、问题思维,是对司法工作目标要求在理论上的新突破、在境界上的新提升、在逻辑上的新递进、在实践上的新发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和历史性飞跃,体现了时代的新要求,顺应了历史的新发展,回应了人民的新期待。有助于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执政使命。

    二、“感受司法公正”障碍根源的审视

    感受司法公正不仅仅是一个法学问题,哲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为我们审视“感受司法公正”的障碍根源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哲学的认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司法公正与感受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过程的主客体干扰是不可克服的,因此我们认识到的客体因为这种干扰而发生了变化,导致其并不是客体本身,而只是客体属性的反映。任何认识都带有主观性。感受司法公正亦带有这种主观性,其是作为客体的司法公正与作为感知主体的人民群众相互作用的结果。主体和客体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但并非完全对立。我们必须遵循认识规律,通过分析司法公正与感受司法公正矛盾起因和表现形式,对二者进行明确区分,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人民群众的感受,尽可能使司法公正与感受到的司法公正趋于一致。

    (二)团体价值理论和人际关系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尊重人民群众主体意愿对司法公正获得感的重要性。该理论认为,个体在公正与否的价值判断上除可信性、中立性外,还存在一个新的控制因素,即尊重。现有的评价体系过于强调客观数据,一方面忽视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因素,忽视从纸面数字向鲜活公正感受转换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简单将司法的功能定性为定分止争,而忽视了作为感知主体的人的接受方式和状态,缺少人文关怀和情感艺术,造成了司法公正的生硬。

    (三)经典公平理论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和解释人民群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追求和意愿。该理论认为,个体对自己所获回报的期望值,并不单一取决于自身投入回报比的绝对量,他们更多的是以与他人的比较来衡量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待遇。受传统封建宗法影响,我国社会自古就存在“惧讼”“厌讼”心理,再加上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集中爆发叠加,很多社会大众习惯于“找关系”,“认权不认法”和“信访不信法”现象突出,一人因此获益都会对身边人产生消极示范作用。当人民群众作为外地企业投资者、民营企业经营主体或者民告官的“”,甚至只是旁观看客时,一人因此受损也都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这种不公平现象的累积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

    (四)参照认知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保障当事人选择权的重要性。该理论认为,当个体发现另外一种可能的途径可以让其获得比现有更丰盛的回报时,个体的不公平感会急剧增加。如果能在诉讼中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控制权,则更容易使个体获得公正感受。当面对选择调解还是判决结案,选择诉讼信息是否公开,选择是否放弃诉讼主张等情况时,不能充分享有“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控制权”,司法不公的感受就会产生。同时,话语权理论即发言权理论,认为当诉讼主体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时,也不利于提高个体的公正感受。

    (五)公正启发理论准确地解释了司法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该理论认为,当个体缺乏用以评估公平的信息时,更多地会调用那些显著却不见得具有相关性的信息进行评价。裁判结果的合议过程是保密的,在当事人得知裁判结果时,其缺乏得知合议过程的信息,进而将对裁判结果可能存在的不满与其他个别法官等司法人员的违纪违法、形象不佳、作风不端等问题联系起来,从而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整体评价。

    三、“感受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山无径迹,泽无桥梁,不相往来。”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又要求人民群众信仰法治,还要求建立司法公正与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渠道。

    (一)公正司法:以工匠精神和精细化的工作态度着力打造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要确保实体公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司法结果公正。刑事诉讼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尊重律师地位作用,坚决纠正和防范刑事冤错案。推进司法改进,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运用网络管理平台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实行节点预警提示,压缩办案周期,提升办案效率,禁止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以拖压调、反复重审改判,做好申诉信访工作,使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获得最及时的司法救济。

    (二)更新理念:努力在居中裁判、定分止争中注入更多的情感要素。进一步端正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理解把握,努力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尤其要在司法裁判中更多地注入情感要素。树立定分止争与关注群众感受并重的理念,在纠纷裁决上既做到依法公正、符合法律精神,也要关注群众的心理感受、情感体验和接受认可程度,落实好为民便民措施,提高司法工作亲和力,让人民群众在诉讼中感受司法的温情和关怀。树立刚性司法与柔情司法并重的理念,对民商事案件坚持调判结合,宜调则调、当判则判,采取各类强制措施尽最大可能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生产生活,在裁判文书中加强说理,在家事裁判文书中适当融入人文关怀与表达艺术,在基层审判中注意法言法语与大众语言的结合。树立维稳与维权并重的理念,既要依法制裁犯罪、维护稳定,也要加强人权保障,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体罚虐待、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做法。

    (三)转换角色:由司法者身份向法治建设者身份转换。司法者不仅是纠纷裁决者,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司法者要善于做群众声音的倾听者,以倾听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不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不剥夺当事人合理的表达机会;善于做司法形象的塑造者,增强司法身份意识,时刻注意规范自身言行,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司法形象,以实际行动塑造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善于做廉洁司法的自律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坚持挺纪在前、守纪必严,时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到永远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

    (四)畅通渠道:努力搭建“司法公正”与“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桥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新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人民群众作为感受司法公正主体的获得感。落实人民群众旁听庭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观摩庭审、社会第三方见证重大审判执行案件、律师代理申诉信访等工作,让人民群众亲自见证司法。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监督等,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报告,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沟通,认真办理议案提案,正确对待社会舆论监督,让人民群众全面监督司法。

    (五)培育信仰:以司法宣传打造由“被动遵法守法”到“主动信法护法”的法治环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坚持科学立法。通过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吸纳民意制定良法,打造人民群众的规则意识、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公民意识,强化对法律的信赖、信任和尊重,培养对法治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持科学宣传引导。在全社会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高效精准宣传法治理念,对接朴素的民生需求和大众认知理解水平,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众用法治的精神来规范个人行为、参与社会交往、解决矛盾纠纷、思考社会问题,塑造公民法律人格、法治素养、法治精神。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