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碾压的是尸体 为何还要赔偿上万元?

13.06.2014  23:09



  据报道,某地高速路上,在一个弯道处,数十辆车碾压一具尸体,均未报警,后来司机被召回,要求协助调查,而且要求涉事的车主协调人道补偿每车1.5万元。针对此赔偿问题,许多网友百思不得其解。 

  交通肇事逃逸后损害赔偿费用谁承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那如果在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行政区域之外,交通肇事后,机动车驾驶员逃逸的,应该由谁来承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呢?显然这是立法和司法值得深思的问题。 

  人道主义赔偿后行使追偿权 

  当然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碾压的是尸体,后来碾压的数十辆车不构成交通肇事是显而易见的,更谈不上故意或过失杀人,只是要求每辆车承担1.5万元的人道主义赔偿,就值得商榷了。 

  交通肇事致人伤亡的,死者近亲属有权利要求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按照责任主张赔偿,显然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碾压尸体的司机们,无端要支付万元赔偿,虽说是人道主义赔偿,但依然免不了遭受网友们质疑:难道是对未报警的警戒,还是对碾压尸体的惩罚? 

  据律师支招,当交通事故逃逸司机找到后,支付人道主义赔偿款的司机可以行使追偿权。只是何时才能找到肇事者?被判赔的司机有没有权利去查询肇事者?都是值得深度思考的问题。 

  考虑社会公序良俗予以适当赔偿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确实有保护死者尸体的条款,当公民以侮辱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方式,践踏尸体的,法院会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考虑到受害人近亲属精神痛苦程度的同时,还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死者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肇事当事人有义务向交通部门报警,等待交警及时前来处理。只是在驾驶过程中,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第三人,哪怕是碾压过尸体的机动车主,有没有法定义务向交通部门报警呢?这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义务,强制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多少带有强人所难的意味。 

  为了安抚死者家属,及时给与精神损害赔偿,似乎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由碾压尸体的司机朋友们承担人道主义赔偿,这种做法多少有些欠妥。倘若在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之外,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专项基金,用于特殊交通事故的支出,未尝不是一个好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