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社会效果,打造龙江环境资源审判品牌!
黑龙江高院始终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努力推进环境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在构建上下联动内外协调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上精准发力,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在总结借鉴知识产权、涉外行政审判等实践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契合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努力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品牌。
顶层设计、制度先行
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指导
多年来,黑龙江法院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纳入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省法院先后制发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保障新龙江建设、服务保障旅游业发展等规范性意见,指导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林区中院先后制定了《破坏森林资源几种常见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全面开展司法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和《破坏森林资源几种常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统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证据标准和量刑尺度,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多方联动、上下互通
全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为推动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联动互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省法院与省环保厅(现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制发《关于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环境保护部门与司法部门协作配合;与省畜牧医药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现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对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审判指导、督办机制和重大疑难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确保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审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同时,通过与省环保厅(现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机关共同研究确定污染环境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涉环境资源犯罪及与其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追究标准、证据形式及证明内容,统一了全省法院及检察、侦查机关案件办理的证据标准,达到了定罪标准和量刑尺度的有效衔接。
创新保护、司法修复
全力推进生态修复性司法裁判机制改革
在总结苇河林区法院早期“赔偿林”做法的基础上,在苇河、方正、桦南、东方红、八面通等林区基层法院开展修复性生态司法改革试点。建成了苇河、东方红基地,桦南司法生态修复林植造基地,八面通、绥阳林区司法公益林基地等5个林区法检司法生态修复基地。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马国指出,我省是土地、石油、煤炭、森林等自然资源大省,既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也是国家能源原材料基地和石油化工基地,维护生态安全意义重大。全省法院要善于结合我省林区、垦区、矿区、“三江两湖”等区域特点,汇聚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力量,不断增强审判专业化水平,切实遏制环境资源犯罪、保障环境民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效果,全力打造龙江环境资源审判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