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社评】做深检察理论研究这篇大文章
全面依法治国,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面对恢复重建以来影响至为深远的转折、重构和提升,检察工作的每一步实践创新,都迫切需要理论的支撑;检察实践中的各种困惑疑难,都迫切需要理论的引领。
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检察理论研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系统内外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检察理论研究的氛围进一步浓厚。但毋庸讳言,理论研究工作滞后于现实发展的短板依然存在,检察理论供给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我们要反复领会、正确把握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一步一个脚印向前推进,把检察理论研究这篇大文章做深做实。
要把握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深化学术研究的关系。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要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和引领检察理论研究,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高度出发去认识、研究、解决重大检察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深化学术研究的过程中,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研究。要始终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深刻认识人民检察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是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伟大创举,坚定检察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以正确的思想理念指引学术研究问题。
要把握好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与积极服务检察实践的关系。检察理论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实践服务、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服务。检察理论研究的原则,就是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实践和问题导向。检察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始终围绕司法检察实践展开,既要注意及时发现和深入阐释检察监督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又要注意从检察实践中吸取营养、提升研究深度和精准度,更好引领、促进检察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赢共赢”。
要把握好基础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研究的关系。这两者本质上是辩证统一的。实务应用研究,特别是实践中急需理论来论证、支撑的研究,离不开基础理论的指引;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带有方向性、引领性、改变传统观念的研究,离不开对现实重大、典型问题的说明和解释。要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拓展检察理论研究的范围和深度,既回应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的基础性、战略性问题,又解决检察实务问题、因应实践办案需要。当前,特别要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加强基础理论和实务应用的研究,既要解决好“是什么、为什么”,又要解决好“怎么办、怎么干”,为检察工作发展夯实理论基础。
要把握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与吸收借鉴国外有益法治经验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我们制度的优势和独特性。对一些重大检察理论实践问题,既要充分研究中国检察理论与实践的特色,也要充分了解、分析国际上对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从深层次吸收借鉴先进的、优秀的法治文明和法律智慧,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要把握好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与有效运用集体智慧的关系。检察人员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主体。要按照最高检的要求,积极构建全员参与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发动全体检察人员广泛参与检察理论研究。既要发挥检察人员的个人所长,鼓励大家产出有特色的理论成果,更要充分用好集体智慧,通过创新手段、完善机制,把检察系统的理论“高手”们凝聚起来,群策群力,深化研究。还要继续深化与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融合法学界和其他政法系统的力量,共同研究重大理论问题,为检察工作、法治建设输送更多高品质的智力产品。
要把握好加强自身理论研究与带动全系统检察理论研究的关系。检察理论研究主责在检察机关,各级院党组责无旁贷,有关职能部门也责无旁贷。负责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部门要更好地担起责任,在带头研究重大理论课题、多出成果多出精品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建机制、搭平台、强保障,充分发挥组织、引领、指导作用,带动全国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理论研究。
检察理论研究是指导检察工作行稳致远的先导性工程,是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程。面对生机勃勃的检察事业这块沃土,我们相信,检察理论研究潜力巨大、前景可期。我们要深耕耘、广挖掘,努力推动新时代检察理论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