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可到企业兼职 领奖金或股权

25.07.2016  22:42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研究机构、高校的科技人员不但可以正常到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还可以领奖金或股权;对于把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还可以从市场净收入中提取70%以上的收入。

1 研究所高校科技人员

可到企业兼职领奖金

根据《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送审稿)》,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设定一定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离岗在本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留人事关系。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

2 科技成果转让实施

科技人员可获七成以上净收入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以下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四)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3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功臣

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奖励上,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

 

来源: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