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积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13.01.2016  15:57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规定,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建立四项工作机制,积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加强制度宣传。通过专题汇报、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讲解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需要注意的问题,消除其顾虑、不解和抵触情绪。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争取行政机关的配合与支持,主动协调开庭时间,避免工作安排冲突,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建立告知制度。严格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在向行政机关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时一并送达通知书,要求行政负责人参加诉讼。

        做好释明工作。就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确释明,对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以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等相关要求积极做好释明工作。

        依法追究责任。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予以公告,并提出司法建议要求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其处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其他妨碍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也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