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高楼”败诉,“阳光权”能否拨云见日?

26.11.2015  17:47

  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了阳光,市民陈先生夫妇通过诉讼维权,结果却因律师不愿代理而无奈撤诉。6年后,陈先生的儿子站了出来,替年迈的父母讨要“阳光权”。前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紫峰大厦”的建设方———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陈先生10万元。(11月25日《金陵晚报》)

  “第一高楼”的光环,是否就应遮蔽普通住户的阳光权,答案原本是否定的。在国际上,很多学者甚至认为阳光权不只是一个财产权,而且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还包括了生活的安适、宁静。我国物权法也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按说,有了法律的保障,高楼之下本该没有“阴影”才对。“大高楼”挡了“小住户”的阳光,小住户胜诉,也本该天经地义才是。然而,现实的情形却是,对于“小住户”的阳光权诉求,始终缺乏应有的重视,对于阳光权的保障,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尊重与执法严肃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南京“第一高楼”因侵犯阳光权而败诉,也就更显难能可贵。只不过,这一判决的赔偿标的仅为10万元,对“第一高楼”而言,并不算高额罚单,而对于维权住户而言,经历了6年维权失败不得不诉诸法律,“阳光权”的胜诉反倒相当不易,时间成本甚至还相当高昂。

  基于此,唯有“阳光权”案例判例化,遮挡“阳光”必赔成惯例,住户不必承担过高的诉讼成本,侵权者却要付出高昂的代价,“阳光权”才算真正“拨云见日”。 编辑:陈芳薇